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相永与张群、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永,张群,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刘相永,无业。被告张群,个体工商户。被告齐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永诉被告张群、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相永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