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相永与张群、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永,张群,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刘相永,无业。被告张群,个体工商户。被告齐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永诉被告张群、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相永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