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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红娜与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娜,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陈红娜。。委托代理人王大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团泊镇团泊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207室。法定代表人郭耀明,职务董事长。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信达广场。。法定代表人谭方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会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娜与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红娜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娜撤回对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辛长青代理审判员  缴 健人民陪审员  周 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