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徐冰与沈秘科、李玉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徐冰,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董时华,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秘科,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被告李玉龙,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王炳蔚,天津启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冰诉被告沈秘科、李玉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徐冰负担。审判员 严毅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