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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广波、张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广波,张光军,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广波,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光军,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广波、张光军、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广波、张光军、王晓明已履行了(2014)源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782号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广波、张光军、王晓明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