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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等与王某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谢某某,王业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880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36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36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业君,男,生于1960年3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某甲、谢某某与被告王业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给原告王某甲、谢某某直接送达了开庭传票、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王某甲、谢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术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