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明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长汀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明成,海林市长汀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17号申请执行人史明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被执行人海林市长汀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古城村。法定代表人金凤哲,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史明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长汀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海长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明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17609.96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长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