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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修令、孙玉霞与李敬堂、潍坊市兆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修令,孙玉霞,李敬堂,潍坊市兆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9号申请人李修令。申请人孙玉霞。被申请人李敬堂。被申请人潍坊市兆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申请人李修令、孙玉霞与被申请人李敬堂、潍坊市兆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无号牌绅宝轿车(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XXXXX)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钦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