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法执字第0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小强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00161-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法定代表人韩文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景小强,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关于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景小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4.1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景小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