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江燕与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燕,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邬吉强,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江燕因与被申请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垫江国土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燕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中约定了优惠购房的交付标准与统建房一致,二审判决认为约定不明确错误;2、一、二审判决对房屋的使用性质认定相互矛盾,一审认为是车库、仓库或者底层房屋,二审认定是优惠门市;3、二审判决仅支持本人过渡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违约损失请求不当。本院认为,1、关于优惠房的交付标准问题。优惠房并非住房,因此是否安装燃气、卫生便池应当与住房不一样,双方对此约定并不明确。而二审判决认定了优惠房应当安装室内木门和进行内墙亚光涂料处理,即该部分交付标准的约定明确。2、关于优惠房的使用性质问题。江燕与垫江国土局签订的《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书》及江燕与垫江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增加优惠购买房屋选房确认书》中仅约定本案争议房屋为底层房屋或优惠增购房,垫江国土局称该房屋设计用途为车库或仓库,而江燕举证证明该底层房屋被其用来作为门市,故一、二审判决的认定均有相应依据,并不相互矛盾。3、关于违约损失问题。江燕起诉要求垫江国土局赔偿其27083.3元损失,但并未提供能够认定其损失额的证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江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