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连浓、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连浓,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79号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连浓,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泌阳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栗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