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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连浓、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连浓,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79号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连浓,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泌阳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栗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