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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连东与田春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连东,田春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连东,男,住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春生,男,住辽源市西安区。再审申请人朱连东因与被申请人田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连东申请再审称:(一)要求撤销本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和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西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二)二审期间,本院违反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三)全案的诉讼费用由田春生负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朱连东提出二审期间,法官违反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本案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提起再审的情形。综上,朱连东的再审申请不成立,本案不予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连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 利代理审判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齐 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