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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3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天星西路浙闽物资城A栋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一半的执行款585769.5元,剩余的一半分期给付。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