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尤学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刘富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学清,刘富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747号原告尤学清,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富德,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周明军。原告尤学清与被告刘富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陆玲英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