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周x珠、潘x秋等与罗x松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珠,潘x秋,韦x笑,周某,罗x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周x珠,农民。申请执行人潘x秋。申请执行人韦x笑。申请执行人周某。法定代理人韦x笑,系周某之母。被执行人罗x松,农民。申请执行人周x珠、潘x秋、韦x笑、周某与被执行人罗x松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百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x松给付赔偿款325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x松已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32887元(其中含执行申请费387.5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百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永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