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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袁福有、王和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袁福有,王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02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钟金亮,局长。被执行人袁福有。被执行人王和英。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袁福有、王和英作出的莲计生征字(2015)第1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征收决定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2015年4月16日,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变更为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丽群审 判 员 卢柔辰审 判 员 朱燕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静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