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龚廷胜与利川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廷胜,利川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004号原告龚廷胜。委托代理人龚继洪。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玉康,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人民医院。地址:利川市龙船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何本鸿,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廷胜诉被告利川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廷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廷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余富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