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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艳与张轩领、商丘市轩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张轩领,商丘市轩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32号原告张艳,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轩领,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轩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与金银路交叉口西二百米路北。机构代码:09738118-1法定代表人:张轩领。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张轩领、被告商丘市轩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中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