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艳与张轩领、商丘市轩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张轩领,商丘市轩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32号原告张艳,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轩领,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轩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与金银路交叉口西二百米路北。机构代码:09738118-1法定代表人:张轩领。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张轩领、被告商丘市轩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中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