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茱罗纪家纺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茱罗纪家纺经营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港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虞金锁,董事长。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茱罗纪家纺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家纺城精品展示中心川港路128室。经营者顾月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茱罗纪家纺经营部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茱罗纪家纺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