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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影与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公司、李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影,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公司,李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62号原告周影。被告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响。本院受理原告周影与被告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公司、李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周影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交纳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接到上述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露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