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教清与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教清,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24号原告:张教清,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李朝船,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彭红平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兰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有淼,定远县工行市场部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教清诉被告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教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教清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