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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8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朱祥与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8424号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对原告朱祥与被告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邱序团、被告王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84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文中“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朱祥已预交),由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十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应更改为“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朱祥已预交),由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特此更正。代理审判员  常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梦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