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黄元芳与黄山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芳,黄山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黄元芳,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黄观松,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健辉,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张旭良,董事长。本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4383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一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