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刘远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刘远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财保6号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地址余江县潢溪镇。负责人杨料生,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刘远金,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因被申请人刘远金借款未还,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远金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人民币4000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予以扣押、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樊宝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