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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海翰升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海翰升纸业有限公司,施建新,洪跃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保17号申请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威海翰升纸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施建新,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洪跃庭,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威海翰升纸业有限公司、施建新、洪跃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威海翰升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威海翰升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乳山市城区西环路房产一套(房产证:乳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上述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忠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