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丹丹与范书礼、程素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丹,范书礼,程素巧,王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96号原告王丹丹,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书礼,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稍岗镇范庄村。被告程素巧,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香梅,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丹诉被告范书礼、程素巧、王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丹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范书礼、程素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丹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丹撤回对被告范书礼、程素巧的起诉。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张传廷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