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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丹丹与范书礼、程素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丹,范书礼,程素巧,王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96号原告王丹丹,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书礼,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稍岗镇范庄村。被告程素巧,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香梅,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丹诉被告范书礼、程素巧、王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丹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范书礼、程素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丹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丹撤回对被告范书礼、程素巧的起诉。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张传廷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