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