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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曲刚张洪波李传儒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刚,张洪波,李传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曲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洪波,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传儒,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曲刚申请执行张洪波、李传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2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曲刚于2016年1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曲刚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审判长  郎天蓉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星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