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曲刚张洪波李传儒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刚,张洪波,李传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曲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洪波,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传儒,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曲刚申请执行张洪波、李传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2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曲刚于2016年1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曲刚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审判长 郎天蓉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星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