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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姚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刑初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文彬,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新兴村。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于2015年10月15日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诉刑诉(2016)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文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修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姚文彬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行至五常市火车站北铁道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五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文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定罪处罚。被告人姚文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姚文彬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行至五常市火车站北铁道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五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姚文彬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7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照片;车辆及驾驶员查询信息;被告人姚文彬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文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但考虑姚文彬系初犯且认罪悔罪,具备缓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文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龙处理过的文书文书上网-文书详情下一条(2016)黑0184刑初5号保存并提请公开审批暂存审批人:--请选择--潘秀君李国权冷国明赵金富XX杨丽华杨子恩金树忱陈晶波刘晏李文兴宫宏宇都业伟苏宪君赵洪雁马永富张德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