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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林明芳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15号罪犯林明芳,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肇宁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芳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肇中法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芳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林明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明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明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明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