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中江与张玉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江,张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江。被执行人:张玉仁。申请执行人王中江与被执行人张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5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锦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