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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文忠与刘晓凯、吴燕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忠,刘晓凯,吴燕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102-1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忠,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刘晓凯,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燕贞,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文忠与被执行人刘晓凯、吴燕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晓凯、吴燕贞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刘晓凯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楼房(所有权证号:LXXXXXXXX,共有权证号:GLXXXXXXX,共有权人:林某)的财产权利。但上述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还债,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财产,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玮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