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商初字第7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宁夏宏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榆林一分公司、西安嘉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宏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榆林一分公司,西安嘉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707-2号原告宁夏宏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蒋新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榆林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负责人朱克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嘉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朱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宏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榆林一分公司、西安嘉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榆林一分公司、西安嘉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进行公告,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宁夏宏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榆林一分公司、西安嘉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