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包玲芬、潘丹红与潘丹红、钟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玲芬,潘丹红,钟力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196号原告:包玲芬。被告:潘丹红。被告:钟力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玲芬与被告潘丹红、钟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玲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包玲芬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