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三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晓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晓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300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胜强,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张晓婷,女,汉族,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