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振生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振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00819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振生,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大专文化,系沈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振生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皇刑初字第004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振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侯振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振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侯振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振生撤回上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刑初字第004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尉增奎审判员  崔 伦审判员  范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美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