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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录强与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冀志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录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冀志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刘录强,南和县河郭乡政府上班。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宋璟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冀志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冀志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录强与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冀志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录强与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冀志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梓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