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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9年1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艳,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住信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艳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