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玉彪与陈立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彪,陈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彪,男,生于1962年8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工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陈立安,男,生于1978年5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王玉彪与被执行人陈立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4325元,执行费415元,共计3474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43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立安长期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立安无存款、车辆、房屋及工商等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陈立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立安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陈立安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