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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青松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在海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原告生女儿王某乙,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都是再婚,结婚以来,两人没有共同语言,性格等方面差异也较大,被告经常性的找茬和原告发生争吵,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诉求,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女儿王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年轻夫妻没有不吵架的,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女儿王某乙。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份原告带着孩子离开双方住处。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以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余年,育有一个女儿,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和共同创建的家庭。近几年原被告之间虽经常发生矛盾,但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应互敬互谅,共同努力维持和谐的家庭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