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汉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1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汉生,无职业。2008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汉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汉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汉生伙同黄某华(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汉阳区西大街“新家园足浴”门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18克的塑料袋装灰白色粉末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购毒人员龙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毒品和赃款被当场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汉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龙某的证言,另案处理人员黄某华的供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及被告人陈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汉生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汉生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汉生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汉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汉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7���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立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