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金宏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07号罪犯王金宏,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王金宏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金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金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