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耀辉与魏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辉,魏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746号原告王耀辉,男。被告魏立平,男。(缺席)原告王耀辉与被告魏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崔永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耀辉诉称,2013年3月14日,被告在我处赊购价值3500元“速派特”电动车一辆,被告给我出具欠款协议一份,同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2014年2月21日被告给付我电动车款1500元,余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予支付,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电动车款2000元、承担利息990元及索款花费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魏立平缺席。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价值3500元“速派特”电动车一辆,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协议一份,同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2014年2月21日被告给付原告电动车款1500元,履行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酿成纠纷。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电动车款2000元、承担利息990元及索款花费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王耀辉提供的欠款协议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魏立平欠原告王耀辉电动车款2000元及利息99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协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酿成纠纷,应承担民事过错责任。原告王耀辉要求被告魏立平给付电动车款的诉请,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王耀辉要求被告魏立平承担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在欠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自愿放弃索款花费200元的请求,被告魏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行使当庭答辩的权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立平给付原告王耀辉电动车款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魏立平给付原告王耀辉未按约定给付电动车款期间的利息9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立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