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炳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黄炳龙,六安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东与六叶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冯学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炳龙,男,成年人,住六安市裕安区,系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执行人六安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磨子谭路三中心,注册号:341500000047314。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炳龙、六安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O一一三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X 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