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县法民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航天娄山电器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航天娄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商初字第40号原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吐鱼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0968XXXX。法定代表人苏晓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孝军。委托代理人俞锃涛,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航天娄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原3420厂厂区。法定代表人张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熙,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航天娄山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遵义航天娄山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2015年5月3日,本案中止审理。2016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均因本纠纷在遵义县法制办协调处理为由,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和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遵义航天娄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90637.5元(被告申请缓交)由被告遵义航天娄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家容审 判 员  杨 扬人民陪审员  王道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