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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么妹与夏仁杰、郭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么妹,夏仁杰,郭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84号原告张么妹,女。被告夏仁杰,男,()。被告郭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么妹与被告夏仁杰、郭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么妹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仁杰、郭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么妹撤回对被告夏仁杰、郭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7.5元。代理审判员  吴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