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么妹与夏仁杰、郭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么妹,夏仁杰,郭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84号原告张么妹,女。被告夏仁杰,男,()。被告郭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么妹与被告夏仁杰、郭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么妹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仁杰、郭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么妹撤回对被告夏仁杰、郭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7.5元。代理审判员 吴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