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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沈明荣与刘迎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荣,刘迎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32号原告:沈明荣,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刘迎华,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荣与被告刘迎华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明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迎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沈明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明荣撤回对刘迎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沈明荣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