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温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5刑初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东源县仙塘镇徐洞工业区的雄记商店内,公开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并将每期接受的接注情况通过微信报给其上家“邱生”结算。2015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温某某在其店内再次接受他人投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其用来记录“六合彩”投注的账本、手机等作案凭证。经核算,被告人温某某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的赌资金额为524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黎某某、丘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核算确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碧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碧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