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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候素梅与蔡治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素梅,蔡治勇,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77号原告侯素梅,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华裕小区8号楼4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7001192768。被告蔡治勇,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尧王山东路2658号3楼19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6110150773。被告纪丽,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721197306244362。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素梅诉被告蔡治勇、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张春晖(身份证号码370781199409172774)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张春晖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