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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长林、蔺祥云、朱东华、朱东亮、朱东明、王春华、王利国、王元、宋建平、朱红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长林,蔺祥云,朱东华,朱东亮,朱东明,王春华,王利国,王元,宋建平,朱红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郝长林,男,住平原县。被告:蔺祥云,男,住平原县。被告:朱东华,男,住平原县。被告:朱东亮,男,住平原县。被告:朱东明,男,住平原县。被告:王春华,男,住平原县。被告:王利国,男,住平原县。被告:王元,男,住平原县。被告:宋建平,男,住平原县。被告:朱红芝,女,住平原县。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长林、蔺祥云、朱东华、朱东亮、朱东明、王春华、王利国、王元、宋建平、朱红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郝长林、蔺祥云、朱东华、朱东亮、朱东明、王春华、王元、朱红芝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卫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