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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艳生与李艳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生,马玉国,雷亚琴,李艳龙,韩国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523号申请人王艳生,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马玉国,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雷亚琴,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艳龙,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韩国丰,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84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艳龙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建行住宅楼有楼房一处(房产证号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艳龙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建行住宅楼有楼房一处(房产证号为xxx**)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或有损害该查封物的其他行为,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李艳龙自行管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鹤飞